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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22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责改〔2024〕1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8-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11号(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加油站)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1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加油站

负责人:刁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6983G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宝桐一路

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同时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根据检验报告(NO.2024072303154)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 500 μmol/mol”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2024072303154)、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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